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
该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满,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不再有该情形为止。” 但是,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,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。” 因此,确定为六级的,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,企业必须续订。
在工伤认定结果未出来之前,企业不得终止合同。 合同期满,企业仍须续签合同期限,直至认定结果出来。 职工工伤四级,劳动合同不能终止,应当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。 五级至六级的,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,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,企业应当续订。 七级至十级,第一个固定合同期满,企业和职工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,可以终止合同的第二个固定合同期满,职工要求续订合同,企业应当续订合同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
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,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,一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检鉴定,复检鉴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原伤残等级,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所调整吗?
原伤残等级为1-4级的工伤人员,复检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,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检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调整,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; 原残疾5-10级的工伤人员,经复查鉴定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的,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调整。 这是对工伤人员受伤时肢体或生理损伤的补偿,因此应当按照工伤后首次鉴定的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。 伤员伤情发生变化的,经复检认定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门槛的,应当通过复检调整认定等级。
发表评论